<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365bet官方平台开户_office365网页版无法使用_28365365tw总部

        最高检全国妇联共同印发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为困难妇女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
        2023-03-13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是从去年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选出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协作开展救助帮扶的优秀案件。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分别是: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罗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陕西胡某芬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365bet官方平台开户_office365网页版无法使用_28365365tw总部

        从救助线索来源看,这批典型案例既有妇联组织移送救助线索的,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发现救助线索的;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从被救助人被侵害的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有其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从专项活动明确予以重点救助的情形看,既有被救助人本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困难妇女,也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承担养育赡养义务的困难妇女;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妇联组织进行综合帮扶的。

        在该批典型案例的办理中,一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如积极摸排收集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应救助尽救助;强化与妇联组织的互联互动,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工作平台;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效凝聚各方力量和优势;突出“真正解决问题”导向,优化救助帮扶质效。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已经部署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活动将突出救助重点,进一步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健全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身边。

        案例一

        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吴甲红,女,1983年7月出生,系家庭暴力受害人。

        2015年8月27日,吴甲红与汪某亮登记结婚。2017年吴甲红父亲去世后,汪某亮经常对吴甲红实施打骂、冻饿等暴力虐待行为,致使吴甲红精神状态每况愈下,精神疾病不断加重,汪某亮未对其进行积极治疗。后吴甲红的姐姐吴乙红申请法院宣告吴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甲红的监护人。2021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吴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双方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争议较大,法院未予一并处理。2022年4月28日,经吴乙红申请,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指定监护人和吴甲红离婚纠纷,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8月9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亮虐待吴甲红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22年8月10日,丰台区公安局以汪某亮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6日以汪某亮犯故意伤害罪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吴甲红的姐姐吴乙红向丰台区妇联反映吴甲红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丰台区妇联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吴甲红于2019年11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丈夫汪某亮的家庭暴力,造成肢体残疾,精神疾病及身体损伤均需长期治疗;吴甲红为居民户口,不享受所在村的村民待遇,也没有低保,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专人照看;吴甲红现在外租房居住,日常花销、房租等均由其姐吴乙红负担,生活困难。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甲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提升司法救助效果,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共同研究推进对吴甲红进行多元化综合帮扶。一是丰台区妇联将吴甲红纳入关爱帮扶重点对象,及时对吴甲红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协调开展心理治疗;二是协调区残联为吴甲红办理精神三级残疾证,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1320元/月、护理补贴100元/月、助残补贴100元/月、监护人补贴200元/月,免除吴甲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其看病产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予以报销;三是共同关注跟进吴甲红与汪某亮的离婚诉讼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3年1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各项帮扶措施已经落实到位。吴甲红现由吴乙红照顾,生活安稳。吴甲红所在村还将根据法院有关判决情况为吴甲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后续有关拆迁补偿工作中对吴甲红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保障吴甲红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台区妇联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又与妇联组织以及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办理残疾证落实残疾人补贴、提供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有力提升了案件救助效果。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还结合办案实际,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农村困难妇女 综合帮扶 减免医药费 跟踪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曾某燕,女,1980年9月出生,系陈某保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6月27日晚,陈某保在与曾某燕因离婚财产纠纷问题发生争吵中,持菜刀到曾某燕和其前夫所生儿子彭某伟房间,对曾某燕和彭某伟行凶,致曾某燕左眼盲目5级,全身多处刀伤失血,出现重度以上休克,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2021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以陈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1年9月2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将陈某保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7日,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保提起公诉,曾某燕、彭某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3月4日,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以陈某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救助过程】

        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保故意伤害案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曾某燕系农村居民,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40余天,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因遭受犯罪侵害,曾某燕左眼器质性损伤严重,眼球壁和眼球内容物损坏致左眼无光感,急需做眼球摘除和义眼种植手术,医疗费2万元;现曾某燕与其儿子彭某伟租房居住,收入来源为曾某燕在某公司从事外包操作工的收入和其儿子在某民营汽修厂做学徒工的收入,除去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全部用于治疗,无力承担术后眼部护理所需医药费用,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曾某燕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新区妇联通报,共同研究推进综合帮扶措施。一是新区妇联将曾某燕确定为重点帮扶困难妇女;二是针对被救助人反映的其所在公司拟以因案致残不宜继续工作为由将其予以辞退的情况,积极与被救助人所在公司沟通协调,将其调整到更加适合的岗位;三是主动联系救治医院,向医院说明曾某燕困难情况,协调减免部分手术费用。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新区妇联定期共同走访曾某燕本人及其所在社区、公司,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并及时向妇联组织通报司法救助情况,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切实保障了救助效果。

        案例三

        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未成年人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古某香,女,1972年11月出生;黄某妹,女,1937年1月出生;叶某丽,女,2000年12月出生;叶某如,女,2004年12月出生;叶某利,男,2008年10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汶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叶某勇的妻子、母亲及子女。

        2021年12月15日,刘某汶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村路口左转弯时压过黄线,与叶某勇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勇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12月22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对刘某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于2022年1月13日移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1日,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汶提起公诉,古某香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4月2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救助过程】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刘某汶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刘某汶仅垫付叶某勇医院抢救期间部分治疗费用,后续费用无力赔偿,且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被害人叶某勇近亲属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案发前叶某勇家庭共有成员7人,原系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依靠叶某勇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案发后叶某勇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古某香以务农为生,经济收入少,时年15岁的叶某盛因无法走出其父意外死亡的阴影,自缢身亡,叶某丽、叶某如、叶某利均为在校学生,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古某香不仅要独自抚养三名子女,还需赡养85岁的婆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古某香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困难妇女情形,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市妇联的沟通协作,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综合帮扶。一是发挥妇联工作优势,有针对性地对古某香及其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将古某香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二是将在读高中的叶某如纳入“春蕾计划”,给予相应的学习和生活补助;三是教育部门对古某香未成年子女落实帮扶政策,减免学杂费等;四是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古某香全家5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家庭每月可得最低生活保障金2100元;五是当地村委会为古某香就近安排公益岗位,每月收入500元。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开展回访,了解到古某香家人的生活状况和精神状态都有了较大改观,其本人从事家政服务,女儿叶某丽还利用暑期时间勤工俭学自力更生。古某香表示今后将积极乐观面对生活,努力赡养好老人,培育好子女,努力回馈社会关怀。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开通困难妇女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按照“保基本,助长远”的基本目标,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结合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积极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社会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并通过救助回访,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情况,有力促进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女大学生求职 退役军人家属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就业安全培训 促进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赵某蕾,女,2000年12月出生,系陈某启强制猥亵案被害人。

        2020年7月,赵某蕾大学毕业后,到陈某启的工作室求职。面试期间,陈某启趁机对赵某蕾进行猥亵。后查明,陈某启还以同样手段对前来应聘的陆某某实施猥亵。2021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陈某启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害人陆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陆某某刑事申诉案过程中,发现原案另一被害人赵某蕾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经入户走访等调查工作,查明了相关事实。赵某蕾一家共有5人,赵某蕾系家中唯一劳动者,父亲系伤残退役军人,退役后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母亲患有癌症,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巨大,弟弟、妹妹年纪尚小,正在某学校上学;案发后赵某蕾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赵某蕾在求职就业中受到犯罪侵害,加剧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赵某蕾精神遭受严重创伤、沟通和表达能力均受较大影响、无法正常工作等现实情况,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成立关怀小组,组织“幸福护航”巾帼志愿者、心理辅导师、社区工作人员对赵某蕾提供长期心理辅导,引导其逐步走出心理阴影,在某公司实现就业,月收入3000余元;区妇联将赵某蕾母亲纳入女性安康工程,为其申请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金、大病医疗补助4000元;协调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赵某蕾父亲退役军人伤残补助金每年1万元;当地村委会、包村干部开展“邻里互助”活动,将赵某蕾一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进一步跟踪落实低保兜底、残疾人补助、医疗保障等政策。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先后4次会同有关部门对赵某蕾家庭进行回访,目前赵某蕾的父亲精神状态恢复较好,母亲病情稳定并在家中做手工补贴家用,弟弟、妹妹在学校安心读书,赵某蕾重拾生活信心,家庭生活恢复正常。

        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还结合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女大学生求职心切、自我防范意识不足等心理,设置求职陷阱、侵害女大学生人身权利的情况,与区妇联共同开展大学生“就业安全季”系列活动,组建由检察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巾帼志愿者等组成的专家团队,到当地大中专院校开展就业兼职安全培训,对就业过程中防范性侵害、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大学生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结合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司法救助协作,切实维护求职过程中被侵害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家庭困难,并加强与妇联组织的救助协作,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综合帮扶措施,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保障问题。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还共同开展回访和大学生“就业安全季”系列活动,为女大学生安全就业保驾护航,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互动,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