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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检动态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召开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汇报会
        时间:2023-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州委关于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全州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营商环境的统一的领导,3月1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召开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汇报会。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兵主持汇报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一级高级检察官周晓铭等一行听取了汇报。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淑瑾汇报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坚持把运用好云南省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三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三十条意见》)作为一项重点专项工作来抓。

        围绕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出台了《红河州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安排》,研究制定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分解》等规范性文件,会同州级16家单位制定《关于建立红河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细化平等保护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以项目工作抓落实,把服务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具体办案中。

        二、立足检察职能,抓好主责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立足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三十条意见》为着力点,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发展。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切实维护保障红河州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在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力争确保不因诉讼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及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强化涉企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监督。以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三项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为着力点,综合运用监督手段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各类纠纷案件的办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强化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发挥监管效能。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随意处罚、有案不查、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正当履职,发挥监管效能,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益诉讼持续用力,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服务和保障国家发展和改革大局,持续聚焦“乡村振兴”、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重要部署,扎实开展各类专项监督活动。

        延伸检察职能,开展为企业办实事行动。落实“谁执行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法律普及教育等活动;积极拓宽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利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热线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健康规范的发展环境。

        汇报会分析了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形势,下一步工作安排。业务部门针对问题进行了讨论。

        工作组听取工作汇报后,对红河州检察机关下一步开展保障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兵作了表态发言: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三十条措施任务,领会《三十条意见》对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抓好《三十条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要落实责任。各业务部门要根据部门性质、工作开展情况,坚守好主阵地,明确部门责任,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三要保持拼劲韧劲。认真落实全州检察长会议要求,巩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成果,推动全州检察工作向上向优发展。